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发表日期: 2006-01-11 15:39:55
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39.99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的订立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及《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五) 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平均剩余期限等规定内容;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投资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挪用基金财产、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 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间的款项划入登记注册机构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将净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产生的认购利息划至基金托管账户。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且基金托管人不存在过错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 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六)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划款指令书是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运作时下达的书面文书,用于证券买卖、清算、费用支付和收益分配等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日常场内证券买卖、清算的指令由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库代替,由托管人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交收。
对于银行间债券买入的资金清算、债券结算指令由银行间交易成交单代替;银行间正回购到期还款时由银行间交易成交单代替。管理人应在成交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复核人签名或盖章。
对于基金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传送加盖业务公章的申购赎回划款通知,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其它场外划款指令由管理人加盖业务公章,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通过加密传真发送至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被授权人员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基金投资指令包括资金划拨指令、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等。
2.基金投资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制作完成后以传真形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投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户名和账号、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开户行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投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付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进行表面形式上和实质上审验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指令的执行结果。若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前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时,基金存款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但此传真件须为加密传真件。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应至少提前一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送达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书面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通知书,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书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本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五)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和实质上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印鉴和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运作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与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2.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安排
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方面的失误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或由于基金存款账户头寸不足,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执行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一交易日9:30以前,托管人将当日《基金可用头寸表》传给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每日估值数据、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等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发数据进行估值核算,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净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净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托管人。
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每日银行存款余额和交易保证金账户余额,由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周第一个交易日对上周的资金总账进行核对。对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约定,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基金管理人将列明所持有证券种类、数量的估值表,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子传送方式送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对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查找原因,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实物券账目在每月月末由双方进行账实核对。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债券核对:每月末由管理人就基金购买的实物债券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列明清单,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子传送方式送托管人进行核对。如核对有误,双方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委托的代销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且赎回后可用余额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投资者部分赎回,且赎回后可用余额不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日晚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托管人应于T+1日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代销机构划往投资者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本基金无赎回最低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无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六) 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八)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的登记注册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注册业务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5、 资金划拨规定
(1)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关于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资金的交收采用轧差交收的方式进行。资金交收日,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传真当日资金交收对账单,并加盖业务公章。
如当天托管专户为净付资金,基金托管人应于10:00前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当天托管专户为净收资金,基金管理人应于15:00前划往基金托管账户。由于人行系统的原因造成划款延迟的除外。
(2)申购资金
申购资金的交收日期为T+2日。
(3)赎回资金
赎回资金的交收日期为T+1日。
(4)转换资金
基金转换转出资金和转入资金的交收日期都为T+2日
划付净付款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内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等;
(3)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1、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当日赎回申请总份数加上基金转出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及基金转入申请总份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九、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估值
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3.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4.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C.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D.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E.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 估值及确认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本条第4款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1}×100%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四)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六)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 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 基金季度报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6)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十、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本基金将应付收益按照投资者账户余额比例分配到投资者收益账户,如当日可分配收益为正,则当日待结转收益保留小数点后8位,每笔分配采取截尾方式处理,当日分配有剩余的进行二次分配;如当日可分配收益为负,则当日待结转收益保留小数点后8位,第9位非0即入,当日有剩余的收益进行二次分配。
3.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
4.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工作日享受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结转时截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保留在投资者收益账户。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单个基金账户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基金份额总额的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五位舍去。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0000;
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2、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1}×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三)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登记注册人担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注册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第九条中第(六)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定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 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三、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投资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十三、基金费用”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它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安全、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自所保管的基金档按应尽相应的保密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长盛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长盛”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六、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八、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托管协议的,由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造成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支出。
(四)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视其过错程度对基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十八、违约责任”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如下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 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或超越实际授权权限(例如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视其过错程度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因自己的过错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已采取正常合适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4. 如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任何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追偿;
7. 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原则,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原则,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 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基金管理人结算结果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0. 由于基金管理人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本协议第十七条第(二)款事由发生时止。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此页无正文)
二十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 中国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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