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债券信披违规须担刑事责任

发表日期: 2006-04-26 00:00:0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申屠青南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提出,将追究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刑事责任的主体扩大到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与企业。
  草案二审稿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作出上述修改,是因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限于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等利益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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