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7-04-13 13:18:49  来源: 中财网
[发行]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4月13日 11:15:39 中财网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07年3月9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88号文核准。自2007年4月11日起,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金鼎基金:指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其他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国泰金鼎价值精选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9.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场内申购、赎回: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41.场外申购、赎回: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2-23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信息披露负责人:丁昌海
  联系电话:(021)23060282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7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只封闭式基金,7只开放式基金,其中一只为系列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EMBA,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国泰证券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年10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袁平,董事,硕士。1989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资财务有限公司、万宝集团、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富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何伟,董事,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至1999年担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北京、上海、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投资二部经理等职。1999年起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总部总监、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耀南,董事,大专,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996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1996年-2001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等职。
  张和之,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半导体器件二厂财务科会计主管、审计科干部,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董事,本科。1994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事投资计划和资产管理工作,1998年历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理、资产信托总部总经理。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84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1992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年起任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独立董事,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大学、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2.监事会成员
  黄明达,监事,博士。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讲师,深圳龙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李芝樑,监事,硕士。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经理。
  黄永明,监事,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监察部、战略管理部副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坚,副总经理,MBA,证券从业年限13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甦,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2003年3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投资总监、副总经理职务。
  丁昌海,督察长,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总监,稽核监察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崔海峰:男,货币银行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开发部副经理、金鑫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月至2004年1月任金盛基金基金经理,2003年12月至2006年7月担任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7月起担任基金金泰基金经理,现兼任基金金鼎基金经理。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的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部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和行业个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资建议;金融工程部负责数量分析,根据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的结果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以及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李春平(总经理)、陈甦(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传根(研究开发部总监)、何江旭(基金管理部总监)、崔海峰(基金管理部副总监、首席基金经理)、高红兵(固定收益部总监)。
  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①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②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③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④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⑤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五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①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②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③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④ 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① 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② 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1)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2)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3)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4)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5)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6)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③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为人民币51,662.42亿元,客户存款为人民币44,915.66亿元,2006年上半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328.14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名列中国银行业榜首,在世界大银行中列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布斯》2006年全球领先企业榜中为第65名,列中国第二位。在《亚洲周刊》2006年7月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在“利息收入净值最高的银行”和“纯利最高的银行”两项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誉为“亚洲最赚钱的银行”。此外,在2006年度《亚洲金融》亚洲最佳公司评选中,中国建设银行入选“最佳管理公司”、“最佳公司管治”、“最佳派息承诺”排行榜。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8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等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等4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异常情况,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3楼
  邮政编码:200001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传真:(021)23060366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3134688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公司网址: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一层
  负责人:吴畏
  电话:(010)68498552、(010)68498575
  传真:(010)68498182
  联系人:隋素梅
  (3)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23060367
  联系人:严仁明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邮政编码:100032
  (2)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沿革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0]14 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由“建业基金”、“沈阳公众基金”、“陕建基金”三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2000年3月16日正式接管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32,748,084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5月31日至2002年5月30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金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字[2000]51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0]59号文批准,金鼎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8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金鼎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10月19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31日)。
  2007年3月9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金鼎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金鼎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88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建业基金、沈阳公众基金和陕建基金等三只基金
  建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管办)[1992]36 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金管[93]5389 号文批准设立,由建设银行原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单独发起并管理的存续期为十年的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于1993 年9 月10 日起向上海市普教系统的教职员工定向发行,于1993 年12 月31 日全额募足并开始运作。经中国人民银行复[1996]330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非银管[1996]11182 号文和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6]字第107 号文审核同意,建业基金于1996 年11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建业基金基金规模为一亿基金单位。
  沈阳公众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1992]109号文批准设立,由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发行并管理的存续期不定的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于1992 年5 月31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并投入运作。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银金字[1992]267 号文审核同意,沈阳公众基金于1992 年10 月28 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由于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于1994 年3 月7 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沈阳公众基金成为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的基金。沈阳公众基金基金规模为5950 万基金单位。
  陕建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银复[1992]150 号文批准设立,由原建设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公司(现建设银行西安市东大街支行)发起,陕西建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存续期不定的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于1993 年9 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并投入运作。经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审核同意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大证交字[1993]第10 号文,陕建基金于1994 年1 月28 日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陕建基金基金规模为5000 万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金鼎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和份额补偿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30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集中申购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集中申购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集中申购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二)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销售规模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的销售规模上限为100亿份。具体销售规模控制措施见《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其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期销售时间及方式安排
  1.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为2007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此期间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2.集中申购方式
  集中申购将通过场外集中申购的方式进行,本次集中申购将暂不开通场内集中申购方式。场外集中申购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每份1.000元。基金集中申购代码为“519021”。
  4.集中申购数量
  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办理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5.集中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适用费率如下。
  6.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7.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金鼎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降低,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8.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办理集中申购的投资者,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集中申购价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集中申购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9.“末日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平稳投资运作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对基金集中申购总规模实行限量100亿份。
  (1)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总份额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高于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总份额超过100亿份,将对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个申购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申购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期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 (100亿元 – 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集中申购期内申购费按照按比例确认后的有效确认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集中申购期申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集中申购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金额不足100亿元,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申购费率为1%,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利息3.00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 - 9900.99 =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3.00)/1.000=9,903.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903.9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超过100亿元。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集中申购末日之前,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同例一。
  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集中申购末日,且本次集中申购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达到80亿元,申购末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为30亿元,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确认比例为(100 - 80)/30 = 66.6667%,对应申购费率为1.0%,申购末日产生利息2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10,000×66.6667%=6,666.67元
  净申购金额=6,666.67/(1+1.0%)=6,600.66元
  申购费用=6,666.67-6,600.66=66.01元
  申购份额=(6,600.66 + 2)/1.000=6,602.66份
  未确认金额=10,000-6,666.67=3,333.33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6,602.66份基金份额。未确认金额3,333.33元将于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
  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间多次申购该基金,其有效申购申请将按照单笔有效申请确认比例计算单笔有效申购申请份额。
  (五)基金份额补偿
  对于原金鼎基金份额持有人,为鼓励其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自有资金提供份额补偿,具体安排如下。
  1.补偿对象:限于持有由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补偿安排:
  (1)在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开放日),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各个持有人持有的由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包括当日尚未赎回的在此期间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份额通过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若有),按0.75%的比例增加其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同时扣减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2)在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满1年之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开放日),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各个持有人持有的由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包括当日尚未赎回的在此期间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份额通过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若有),按0.75%的比例增加其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同时扣减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前次补偿所得基金份额不参与此次补偿。
   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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