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监会:明年内地基金公司可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发表日期: 2007-12-10 12:28:34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杜志鑫
  香港证监会表示明年内地基金公司可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香港证监会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第四阶段补充协议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在该协议生效后,内地基金公司便可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至于对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基金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香港证监会表示,只发牌给适当人选的申请人。香港证监会将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基金公司的四方面情况考虑是否予以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一是基金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二是人员的学历或其他资历及经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执行的职能性质;三是基金公司是否有能力称职、诚实而公正的进行有关受规管的活动;四是基金公司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此外,就机构的胜任能力,香港证监会除了考虑基金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外,基金公司还必须显示其拥有适当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人员,以确保能够妥善的进行风险管理及遵守相关的规则及法律。

  在目前内地基金公司在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进度上,香港证监会表示,他们非常欢迎内地基金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在今年9月中旬,香港证监会为多家国内基金公司及券商高层人员开办了一个香港监管制度简介会,并且已经有不少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基金公司向香港证监会表示,有兴趣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国内一家资产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总经理表示,他们也很想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但一切都要等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后才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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