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及时修订《基金法》
发表日期: 2008-03-03 00:00:00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单羽青
记者单羽青3月2日北京报道 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3月2日举行了预备会议。作为全国政协代表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提案中指出,《基金法》中关于“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限制条款,限制了基金业发展的空间,也限制了已影响了作为上市公司的托管银行人的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提案建议及时修订《基金法》,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既让使基金既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又保障不用担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今年,马蔚华带来了10项提案。“关于鼓励基金业均衡发展,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提案是其中之一。
提案认为,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结束了我国基金投资业务无法可依的局面,为规范基金证券投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基金法》第59条第五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第六项规定:基金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其初衷是为了防范大股东操纵、利益输送及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但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对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限制条款遭遇了现实的问题: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也纷纷上市,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目前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达271只,其中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三大银行的基金数量达到164只。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规定的影响,至少有164只基金的资产配置存在限制,这意味着这些基金的持有人不能分享三大行的成长收益。
以招商银行为例,由于这项规定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使得由招行托管的基金,无法配置招行股票,进而使基金持有人无法分享招行的盈利成果。如《基金法》实施以来,招行托管的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基金就遇到了不能投资托管行股票的问题,而招行是中信标普300指数中的重要成分股,还一度成为第一权重股,但该基金已经长达3年多需要绕开招行跟踪指数。同时,想投资招行的基金在选择托管银行时,也不得不考虑上述关联交易的限制而重新考虑托管人的选择,这种情况不利于招行拓展基金托管业务,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提案建议,对《基金法》第59条中第五、六项的完全禁止关联交易的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增加基金进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的限制条款及信息披露的约束条款,为基金投资的关联交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及托管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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