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存在三大法律漏洞

发表日期: 2008-03-11 00:00:00  来源: 证券时报
  据新华社电 我国资本市场和基金业迅速发展,“基民”队伍越来越庞大。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黄有根认为,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基金监管和市场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改。
  黄有根代表将现行基金法不完善之处概括为三方面:调整范围窄,没有明确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公司及其股东的监管措施滞后。
  黄有根深入剖析了目前对基金公司及其股东监管措施的不足。现行基金法的处罚对象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而没有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但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往往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他说:“对于这些情况,基金法没有专门针对违法违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是仅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这种处理方式比较简单、极端,没有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操作性比较差,影响了相关基金管理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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