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发表日期: 2008-04-02 12:50:00  来源: 同花顺网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鸿飞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鸿飞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于2008年2月6日-2月28日进行了表决投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8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3月31日下发了《关于核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392号),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鸿飞基金实施转型。

  为实施基金鸿飞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鸿飞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换的具体时间,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基金鸿飞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鸿飞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基金鸿飞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基金鸿飞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08年4月2日基金鸿飞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的安排和原基金鸿飞持有人的份额赎回

  基金鸿飞终止上市交易后,开始办理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对原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份额转换,在集中申购封闭期结束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基金鸿飞持有人可办理份额赎回。

  四、备查文件

  1、《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392号)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四月二日
郑重声明:
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投资者参考,与爱基金网无关。由于文中陈述文字并未经过证实,爱基金网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如果读者据此操作,或者向发表本文的机构进行咨询并听取其操作建议,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