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赴港设立机构开闸

发表日期: 2008-05-05 00:00:00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 侯捷宁
  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全文详见B3版),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以下统称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机构到香港设立合资公司也是允许的。
  按照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在监管安排方面,规定明确,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要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的机构,要接受香港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将保持密切合作,共同促进两地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据了解,符合条件并希望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基金管理公司,近日即可上报材料。
  规定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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