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增利: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8-10-08 10:35:46  来源: 同花顺网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18日证监许可【2008】954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托管人.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 2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35

  十、 基金的投资. 37

  十一、基金的财产.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七、风险揭示.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67

  十九、《基金合同》摘要. 69

  二十、《托管协议》摘要. 8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5

  二十二、其他事项. 9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二十四、备查文件. 99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宣传推介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认(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场内或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认(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在交易所认(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范丽萍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贾建平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罗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总经理等职。兼任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副理事长。

  陈儒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董杰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

  服山清一先生,董事,国籍:日本。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贝莱德亚洲区副主席。历任贝莱德日本的负责人和贝莱德亚洲区副主席,美林亚太区执行委员会委员。1989年起,供职于水星资产管理公司和美林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美林资产管理公司与贝莱德合并),担任伦敦、台湾、香港、日本公司的业务拓展和管理职位。在任职美林之前,曾为B.A.I.I.香港和伦敦公司管理可转换对冲基金。2001年至2003年间,曾任香港投资基金协会执行董事。东京索非亚大学比较文学学士,曾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委授予的中日奖学金在上海音乐学院从事研究工作。

  赵纯均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历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于鸿君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校长助理,石河子大学副校长。曾任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内蒙古包头市市委副书记(挂职)。北京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硕士、西安交通大学低温工程专业学士、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

  葛礼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现任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业清洁能源、清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THQ的独立董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证经理,在美国NCube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Sequent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SOFTBANK/Mobius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 监事会成员

  赵绘坪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现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陈宇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信息资讯部门主管,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公司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8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

  3、 管理层成员

  陈儒先生,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欧阳向军先生,国籍:加拿大。督察长。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俞岱曦先生,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基金106组合基金经理、基金丰和基金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普润基金经理助理、行业分析师。具有10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

  4、 基金经理

  李建先生,中银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经济师。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分析工作。2007年8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经理。具有10年投资、分析经验,具备基金、证券、期货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俞岱曦(助理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总裁)、张发余(副总裁)、孙庆瑞(副总裁)、甘霖(副总裁)、陈志龙(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 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进行的控制。

  7.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n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n 交易业务控制;

  n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n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n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n 法律合规控制;

  n 内部审计控制;

  n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n 危机处理控制;

  n 信息披露控制。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n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n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8.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9.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8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01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8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5只,其中封闭式10只,开放式85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超过9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履约类产品、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8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全球托管人》、《环球金融》、《财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国际国内媒体评选为2007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工商银行托管服务获得的该类奖项累计已经达到12项。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3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顾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全国)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网址:www.bocichina.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 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0086-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cs.ecitic.com

  15)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大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7)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联系人: 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发售公告)。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黎明、安东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单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08年7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54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场外和交易所(场内)同时发售。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 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1、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本基金按发售面值发售。

  (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场外认购

  1. 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场外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 场外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5. 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在场外代销机构网点的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在直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交易所(场内)认购

  1. 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率结构: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 交易所(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交易所(场内)认购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

  3. 交易所(场内)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 交易所(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会员单位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会员单位打印交易确认书;

  5. 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交易所(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000份。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0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达到或超过60日

  0

  未满60日

  0.1%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持有期限

  0.1%

  注1: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稳健增值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本基金仅在一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对于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同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5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三)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的投资管理和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把握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微观层面分析相结合的投资管理决定策略,将科学、严谨、规范的投资原则贯穿于研究分析、资产配置等投资决策全过程。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一级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依次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及类属配置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在投资实践过程中,本基金将灵活运用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滚动配置策略、骑乘策略、回购放大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不平衡等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增值。本基金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投资风险。

  1. 整体配置策略

  1) 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预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利率走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定时间段内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同时评估各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性和信用水平,以本基金投资风格、投资目标为指导,动态调整债券、现金及股票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期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满足其较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一级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战术性资产配置则更加专注于各类资产在较短时间框架内的收益能力,通过预测短期收益率,调整一级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严格执行既定的一级资产配置策略,遵循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战术性资产配置为辅的资产配置思路,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并共同决策为原则,以契合本基金较低风险收益特征为指导,以实现本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为目标。

  2) 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时,本基金首先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确定组合久期,然后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确定组合期限结构配置,最后通过类属配置策略实现本基金对于各类债券品种的资产配置。

  (1)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债券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旨在对组合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以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该策略是债券组合投资策略的根本。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资本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I.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II.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III. 平均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平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通过自有数量化模型,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将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方案。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3) 固定收益类品种的选择

  在确定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诸如流动性、信用风险、票息、付息频率、赋税、含权等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判断个别债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合理资产配置。

  I. 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通过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和市场的流动性变化趋势,考察品种的收益率和自身流动性后做出决定;

  II.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溢价能力,结合流动性水平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基于本基金投资风格与特点,本基金管理人仅对评级为1、2、3级的品种给予“可投资”建议,为“投资级”品种。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仅1、2、3级别(“投资级”)信用类品种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具体评级标准如表1列示:

  表1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评级标准

  评级

  综合得分

  定义

  1

  [90,10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2

  [80,9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小,违约风险低

  3

  [60,8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较强,违约风险低

  4

  [40,6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大,违约风险高

  5

  [0,4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III.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仅在一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不参与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在一级市场上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

  IV.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 其他投资策略

  I. 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II.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III.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IV.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V. 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2年以下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5) 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策略

  资本市场中如果一、二级市场存在价差,参与新股申购就能够取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但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是暂时现象,因此新股投资只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研判影响股票发行市场资金面供求关系、风险收益特征、股票发行政策取向等,预测认购新股中签率和新股收益率变动趋势;同时依靠公司股票投资和研究团队的智慧,借助数量研究平台,精选个股,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实现新股认购收益率的最大化。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仅最长在5个交易日内持有由可分离债券形成的权证品种。本基金管理人仍将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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