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督察员制度 强化QFII合规控制
发表日期: 2008-10-18 16:19:17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郑晓波
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建立督察员制度强化QFII合规控制
中国证监会昨日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标志着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指导QFII加强合规控制,提高合规控制水平。根据《指导意见》,QFII应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并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
《指导意见》明确,督察员应当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且职业操守良好。督察员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就QFII合法合规运作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客户合规审查;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产品、业务报告并签字;会同合格投资者相关部门,对QFII交易实施日常监督,对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对QFII交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监督QFII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行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QFII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根据《指导意见》,督察员应当对QFII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合规风险控制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若督察员发现投资运作中有违反境内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指导意见》规定,督察员履行职责时,对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同时,QFII应当做出相关安排,以确保督察职责的有效履行。QFII应当于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合规报告。而证监会将定期对督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及QFII合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说,在现有的合规制度基础上,建立专门针对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QFII督察员制度,由QFII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合规督察员,能够加强对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进一步提高QFII合规控制水平。在投资监控方面,可以在不对QFII现有内部制度、人员安排及运作流程产生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将一线监管职能由交易所、托管银行进一步延伸到QFII内部,有效防止个别QFII出现违反规定超比例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对个别股票的同日反向交易等问题。同时,建立该项制度也有利于加强监管部门对QFII的产品开发、客户审查、交易活动以及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政策指导。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指导意见》是进一步加强QFII合规控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积极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下一阶段,中国证监会将积极督促QFII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提高合规水平,推动QFII试点工作稳步扩大。
据悉,《指导意见》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指定督察员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督察员基本情况表,报送中国证监会。若想更换督察员的,合格投资者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确定拟接任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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