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望“牛”兴叹

发表日期: 2007-06-04 00:00:00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唐健
  证券时报记者唐健
  “基金从业人员可以买基金的事,我们早就听说了。前期有传言是五一节后政策就会出台,但现在都还没有动静,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一家基金公司的高管向记者透露。
  一个实施了近九年的规定是否就要走向尽头,业内正在热切期盼。而证券从业人员如何分享史无前例的大牛市和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也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不能买基金,依据为何?
  “一年多以前,在市场涨起来之前,各家基金公司就曾建议甚至呼吁过放开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到现在,市场已上涨到4000点,就算现在政策出台正式允许从业人员入市,市场机会已经不多了。”一家基金公司的人士叹息道。
  基金从业人员不能买卖基金不能买卖股票,这是几乎所有人都知道的事实,作为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只要碰了基金就是违规。但有意思的是,这一“规定”究竟出自何处?大多数从业人员并不清楚。记者查阅了《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等法律法规均未看到有相关规定。
  记者还发现,在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网站上经常有人提问———“证券从业人员可不可以买基金”,不少人抱怨找不到相关规定。更有意思的是,在一家权威证券媒体的法律咨询栏目中,律师对“证券从业人员可不可以买基金”的回答是“投资债券和基金无明文规定,法无禁止则自由,不违反禁止买卖规定的,则是可以的。”
  那么,“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买卖基金”的观念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呢?经一位资深人士的指点,记者终于找到这一规定的出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证监会于1998年8月发布的。
  事实上,《通知》上的相关规定已有部分被废止,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基金公司不得购买基金”的规定。
  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基金,或替他人买卖股票和基金。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对于“不得买卖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规定在2005年废止。2005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将其固有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买卖基金已成事实
  关于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讨论从两年前就开始了,而且在当时发布的文件中已做了相关的准备。在2005年10月监管层发布的《基金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附件中,在向监管层上报“季度监察稽核项目”中就列有“员工持有基金情况”一栏。这一栏的内容包括:投资人数、总份额、投资本公司管理基金的份额。从列表看,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都在被允许投资的范围内。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早在2005年,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基金的政策就在酝酿中,甚至已有了具体的监管措施。
  事实上,在基金投资方面,从业人员的限制正在逐步放开。有人士向记者证实,从去年开始,证券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也已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了。
  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也已经是既成事实。在这些投资中,分为明投与暗投。暗投就是基金公司对公司职员的投资行为不闻不问,明投则是要求公司职员及时申报自己的投资行为。而据记者的了解,目前基金公司职员投资基金确实已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一位从业人员用“大家都在这么干”来描述从业人员买卖基金的现状。
  然而,就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政策仍然迟迟没有出台。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业内经验丰富深谙法律法规的人士也猜不透其中的原因,但他们均表示“想不出有什么法律上的障碍”,也有人把迟迟未解禁归结为“观念转变需要时间”。
  对于 “既成事实”,有从事监察的人士也猜测,目前基金从业人员买卖基金的现象相当普遍,只要不涉及内幕交易、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等等,基金从业人员只是进行正常的投资,并不会招致监管部门的调查。
  尽管如此,基金业内还是希望能名正言顺地投资基金甚至股票,毕竟,1998年29号文是明文规定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和基金。作为证监会的部门文件,对从业人员和基金公司来说还是有相当大的威慑力的。有人士认为,事前申报、公司进行合规审查、对持有期限进行限制等多管齐下,既可以对从业人员的投资进行有效的监督,又不剥夺他们正常投资的自由。
  股票买卖仍是禁区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不能买卖基金,股票就更是禁区。但是记者了解到,就像买基金一样,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非常普遍的情况。然而,与买卖基金不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在《证券法》这样的大法中明文规定了的,不是说改就可以改的。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虽然《证券法》没有明确提及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但依此推理,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也应遵守此规定。
  虽然大法规定,但近期关于对有关规定的争议之声开始出现。有人士认为,从立法的基本精神看,禁止有关人员从事股票买卖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内幕交易。因为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上述人士由于工作之便,可能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不公平交易。但是从具体实践看,一方面是大量从业人员在买卖股票,使法律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该人士还提出质疑,不允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否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郑重声明:
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投资者参考,与爱基金网无关。由于文中陈述文字并未经过证实,爱基金网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如果读者据此操作,或者向发表本文的机构进行咨询并听取其操作建议,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