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金或可扶持外资创投 双方牵手已有实践
发表日期: 2008-10-22 14:43:42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颜明
尽管近年来国内创投机构纷纷成立,但在资金规模上,海外创投依然占据着大半壁江山。创投人士因此建议,创投引导基金扶持的对象还应包括外资创投机构。尽管政策尚未明确,但民间早已开始了具体合作方式的探索。
引导基金或扶持外资创投
在10月15日于深圳召开的“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新动力高层论坛”上,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徐林介绍,正在起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除了关联很大的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以外,商务部也加入了政策制定者行列中。
据徐林介绍,因为商务部自身有一个《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因此认为创投引导基金所支持的对象还应该包括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徐林称,商务部认为这是一个国民待遇,只要外商投资的创业企业运作方式或所投资的企业符合政策扶持方向,应该获得政府主导的创投引导基金的支持,也对它们进行扶持。
但在该不该扶持外资创投机构这一问题上,市场依然有不同的声音。一种很典型的观点就认为,外资创投用的是海外资金,从中国的创业企业赚取的利润也成了海外的钱,而国内的创投引导基金是国人的纳税钱,不应该扶持这些外资创投。
双方牵手已有实践
不过,尽管对政府引导基金扶持外资创投存在不同声音,但这并未阻止海外创投与地方引导基金积极合作的步伐,而且在合作形式上已经摸索出了部分可供借鉴的经验。
早在2006年10月就与浦东新区引导基金合作的德丰杰龙脉基金合伙人李广新,以亲身经验将国内引导基金与外资创投合作的方式概括为三类。
一类是基于“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该类方式主要是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成立,具体要求上必备投资者(GP)有从业经验、资本投入(不少于1%)等,同时要求至少有一名境内出资人。该方式的特点是:基金投资国内项目(外资不占控股地位)无需一一报批,有限合伙人(LP)和GP可以自行约定委托管理关系、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分配;基金税收上是非纳税实体,由合伙人自行直接缴纳税收;出资人在5年内按项目投资需要“分期出资”。
第二类是境外基金作为LP投入外资人民币基金。此方式的特点是境外基金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投入外资人民币基金,享受“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的待遇。不过,与形式一样,此类设立方式在设立、名称、登记、管理、税收和投资审批等方面还是有很多限制。
第三类为纯内资人民币基金。该方式是基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设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和美国投资人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私募股权。该模式对于投资那些对外资有准入限制的特定行业(如银行业)有利。
尽管现在进入国内的创投已经摸索出了一些合作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很多限制,尤其是政策上的限制。李广新举例说,目前仍没有出台针对人民币创投企业的税务细则,存在对个人和企业双重征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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